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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預估應稅收入申報
02 | 稅務申報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xù)深化推進,眾多國內制造和外貿企業(yè)憑借龐大的海外訂單資源,得以迅猛發(fā)展壯大。
伴隨著海外訂單到來的,不僅有豐厚的利潤,還包括境外最新穎、前衛(wèi)的企業(yè)經營策略,而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當屬離岸經營模式。
這種運營方式巧妙地避開了內地收付款項時因外匯兌換產生的巨額匯率成本,并能對企業(yè)的稅務負擔起到顯著的減輕作用。
因此,離岸經營模式在我國對外貿易領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采納,并取得了飛速的普及推廣。
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距離內地最近且頗具影響力的離岸金融中心——香港,無疑已逐漸成為廣大國內商家最為推崇與喜愛的離岸公司注冊地點之一。
然而,自CRS協議正式生效以及全球范圍內”雙反”環(huán)境逐步成形之后,新注冊的香港公司在開設相對應的香港銀行賬戶上卻變得日益復雜困難。
在此種狀況之下,位于亞洲的另一個與中國距離較近的離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則逐漸贏得了越來越多商家們的關注與青睞。
盡管新加坡同樣是世界聞名遐邇的離岸金融中心,但新加坡政府對于其公司在各方面進行管理的要求相比較其他離岸公司注冊地點更為嚴格規(guī)范。
今天,在下特此為各位詳細解析新加坡的公司稅務申報過程及其相關運作細節(jié)。
相較香港而言,新加坡同樣屬于享譽全球的自由貿易港口,然而得益于優(yōu)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加坡在諸多方面都更勝一籌。
新加坡正好坐落于具有顯著戰(zhàn)略意義的馬六甲海峽的出口處,其港口始終保持著繁忙的運作,由此可見新加坡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地位。
貿易樞紐所產生的巨大資金流使新加坡面臨業(yè)務壓力,同時也引起了全球投資者的廣泛關注。
面對如此利好的情況,新加坡毫不猶豫地致力于金融業(yè)的發(fā)展,不只為促進該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注入了強大動力,更是使新加坡企業(yè)成為了全世界離岸金融服務業(yè)的新興寵兒。
如同世界上其他地區(qū)一樣,在新加坡登記成立一家公司同樣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稅務申報程序。
新加坡政府實施的稅收政策相對較為復雜,因此對于許多新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商家來說,處理報稅問題可能會顯得有些困擾。概述起來,新加坡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根據新加坡現行的稅務法規(guī),所有新加坡注冊的企業(yè)均需于會計年度結束前的第一個月,接收由新加坡稅務總局(簡稱IRAS)發(fā)送的預估應納稅收入表格(以下簡稱為ECI)。
納稅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限期之內(即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之內)提交已經填妥的預估應稅收入表格(ECI),可以選擇郵寄或者網上申報的方式將其返還給新加坡稅務局,以此完成預估應稅收入的申報義務。
此外,即便沒有接收到稅務機關發(fā)送的預估應稅收入申報表格,相關企業(yè)仍需在規(guī)定時間的前提下(即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之內)自主完成預估應稅收入的申報過程。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那些未實際運營的新加坡公司(指未雇用任何員工,亦未設立任何辦事處或工作場地的企業(yè))而言,以及年收入低于100萬新元且并無盈利的企業(yè)(其預估應稅收入為零),可以無需進行預估應稅收入的申報(ECI)操作。
然而必須明確的是,即使一家新加坡公司并未在本地開設銀行賬戶,但是只要該公司與新加坡銀行之間存在資金流轉活動,則該公司將被視為其實施了實質性的經營業(yè)務。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盡管我們在新加坡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卻決定前往香港開設銀行賬戶的話,是否意味著我們就可以規(guī)避在新加坡政府申報預估應稅收入,同時避免向新加坡繳納稅款的義務了呢?
實際上,這個想法并不可行。要在香港設立銀行賬戶,我們就必須首先在香港申請商業(yè)登記證書,這也意味著我們需要將自身的稅務關系轉移到香港,并開始接受來自香港稅務部門的監(jiān)管和稅收監(jiān)管。
此外,香港銀行未必能夠同意讓新加坡的企業(yè)在其分支機構開設銀行賬戶,這仍然是一個待解之謎。
為了適應新加坡企業(yè)的發(fā)展需求,政府設定了每年11月30日前為企業(yè)實際稅務申報的截止日期(如果涉及到通過網絡進行申報的企業(yè),那么其截止日期將會延期至次年的12月15日)。
新加坡企業(yè)進行實際稅務申報時可采用兩種主要方式,即普通規(guī)模的公司向官方提交基本表格(Form C),以及更適用于較小規(guī)模企業(yè)的基本表格(Form C-S)。
這兩種類型的公司在定義上主要基于公司的規(guī)模和營業(yè)收入情況予以區(qū)分。
通常來講,那些擁有股東數量不超過20名,年營業(yè)收入少于500萬新元,或者員工規(guī)模在五十人以內(滿足其中任意兩項條件即可)的企業(yè),均可被歸類為小型公司。
對于使用基本表格(Form C-S)進行稅務申報的新加坡小型公司,此類報表僅由三頁組成,而且在遞交給稅務部門核實時,無需附帶經過新加坡執(zhí)業(yè)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審核的公司賬目作為申報材料(但是依然要求公司提供關于收入和支出方面的詳細賬目信息),這樣的設計有效地降低了新加坡小型公司實施稅務工作所需承擔的成本負擔。
但是請務必注意,如果企業(yè)在稅務申報財政年度曾申請過補報年度資本補貼/損失,或者享受過集團稅收減免和投資津貼等優(yōu)惠政策,那么將無法通過提交基本表格(Form C-S)完成稅務申報程序。
反觀那些未能以小型公司身份進行稅務申報的新加坡企業(yè),它們必須依據基本表格(Form C)來履行其稅務申報責任。相比之下,基本表格(Form C)相對更為繁瑣,共包含七張頁面,所涉及的內容涵蓋財務報表、稅務計算以及其他各類數據信息。
采用基本表格(Form C)進行稅務申報的企業(yè)還需附帶上已經由新加坡執(zhí)業(yè)注冊會計師經審計并發(fā)布審計報告的公司賬本。
通過以上所述可知,新加坡公司在進行稅務申報方面相較于香港公司而言更為復雜且具有更高程度的自主性,與此同時,其亦更加接近美國公司的稅務申報模式。
對于那些正計劃注冊或已成功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客戶們,在此類事務上皆可隨時咨詢我們港辰國際團隊的專業(yè)意見和建議。